近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公布第二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涉及淘宝、京东、阿里巴巴、拼多多平台。
国家药监局提示称,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购进、销售药品;第三方平台应当落实好审核管理责任,对平台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查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从业者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1、淘宝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淘宝店铺“聊城特产东阿阿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OTC药品阿胶,货值金额1.02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京东商城入驻商家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健安寿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经营活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行为,货值金额1.16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阿里巴巴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阿里巴巴某入驻商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连花清瘟胶囊,货值金额6.00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7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销售禁售药品案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御春堂药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好立康牌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规定。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药品网络销售发展快速,在疫情防控、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业态也伴随新的问题,行业发展面临挑战。
早在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调研座谈会,听取平台企业代表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工作举措和意见建议。
会上,拼多多、天猫、淘宝、美团、京东到家、饿了么、抖音电商、药房网、小红书等平台有关负责人就制度体系建设、风险巡查管控、违规行为治理等问题开展交流讨论,对培训指导、数据对接、社会共治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三方平台企业要统筹考虑发展与安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和质量安全第一的意识;要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要持续守法合规,采取多种措施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动监管、靠前监管,要充分探索“以网管网”“以快制快”的监管措施,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监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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